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儒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儒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宋儒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酒駕)│公共危險(酒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6年4月10日│106年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950號│2339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中原交簡字第80│106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92││││號│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31日│106年12月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中原交簡字第80│106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92││││號│號││├────┼───────────┼───────────┤││判決│106年8月28日│107年1月15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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