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56號
108年度聲字第95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駿宏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駿宏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涉嫌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並有卷內相關共犯、被害人的供(證)述、提款紀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等在卷可參,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加入詐欺集團,在短時間內騙取多位被害人錢財,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訊問後,裁定自民國108年8月16日起羈押被告,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上開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仍未消滅,應自民國108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理由略以:被告業經羈押長達11個月,已坦承全部犯行,依常理判斷並無逃避後續審判、執行,且相關共犯已經到案,證物亦遭查扣,詐欺集團已經瓦解,無與共犯或證人串供或湮滅證據之虞,日後出獄後,家人亦已為其安排適當的工作,且本案其他共同被告亦經法院准許交保在外,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以代替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嫌加入詐欺集團,對 蔣冠峰 等13名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等犯行,業經被告坦承犯罪,並有各該卷內證人、書證、物證可資佐證,被告經一審審理後,並經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可見被告上開犯行的犯罪嫌疑確實重大。
其次,被告於本案擔任的腳色是電腦手與車手頭,擔任的腳色乃有一定分量,且被告除涉犯本案犯罪,另尚有涉犯其他多起詐欺取財犯罪,刻正由多處法院審理中,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案件的判決書、起訴書在卷可參,顯見被告不思正當工作賺取錢財、心存僥倖之態度,倘予以具保停止羈押,甚有可能再因錢財誘惑而有重操舊業,繼續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因此被告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尚無法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方法代替羈押。至於本案其他共同被告係因犯罪情節較被告輕,亦無涉及其他詐欺取財案件,因而獲致本院同意予以交保,被告的個案情形與其他共同被告不同,尚不能比附援引。綜上,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翁世容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