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智瑋選任辯護人盧永和律師被告嚴勝威
曹桐熊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營偵字第1825、1938、1989、1990號、108年度營偵字第225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夏智瑋、嚴勝威、曹桐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5月29日14時28分宣判;然因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被告夏智瑋、嚴勝威、曹桐熊亦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然被告等有無該法之適用容有疑義,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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