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蔡龍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93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上午9時59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潘韋廷書記官彭筠凱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蔡龍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履行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和解筆錄「和解成立內容欄」二、所載之條件。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蔡龍與 賴怡如 原為情侶(已於民國105年間分手)。陳蔡龍意圖散布於眾及損害賴怡如利益,基於誹謗、妨害風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107年3月至5月間,在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D房其租屋處內,未經賴怡如同意或授權,先利用其因與賴怡如交往而獲取或得自賴怡如公開在社群網站、軟體之賴怡如就讀高中期0生活照、學士照、就讀之學校及科系名稱、婚姻狀態、綽號( 阿如 )等個人資料,以其所申用「khjh600477s@yaho
o.com.tw」電子郵件信箱向社交網站「Tumblr」註冊帳號「sexyruru」(下稱本件帳號),並設定本件帳號之暱稱為「慈科護理-阿如」,在本件帳號個人資料欄位輸入賴怡如之星座、婚姻狀態、就讀學校名稱等資料,並使用前開學士照作為使用者大頭照,及張貼前開生活照於本件帳號網頁內,非法利用賴怡如之個人資料,以表彰本件帳號為賴怡如所申用,並在本件帳號網頁內發表取自網路之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且毫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不詳成年女子(均刻意遮掩面貌)裸露乳房、生殖器之猥褻照片或僅穿著輕便衣物之性感照片搭配充滿性暗示文字內容之貼文,供上揭社交網站不特定多數使用者自由瀏覽,且操作本件帳號冒用賴怡如身分和上揭社交網站其他使用者進行情色對話,以示本件帳號為賴怡如親自使用及上開照片為賴怡如自拍照之意,以前揭輸入電磁紀錄之方式(含輸入個人資料、照片、註冊帳號、貼文及與其他使用者情色對話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而藉此冒名、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向他人指摘賴怡如私生活不檢此虛構事實,足生損害於賴怡如名譽。
三、處罰條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同法第235條第1項、同法第310條第2項。(想像競合結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名處斷)
四、附記事項:本件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業經檢察官以108年度蒞字第370號補充理由書補充更正。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彭筠凱
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彭筠凱【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和解筆錄】和解筆錄
108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原告賴怡如被告陳蔡龍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附民字第158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潘韋廷書記官彭筠凱通譯陳德榮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賴怡如到被告陳蔡龍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参仟元整,並當庭交付原告收受無訛。
二、被告應在臉書「陳蔡龍」帳號、「告白慈科大粉絲專頁」發布如附件所示之文章,並設定為「公開」,且應保留、公開至民國109年4月10日止。
三、原告就被告本件所涉刑事案件部分,同意被告與檢察官進行認罪協商,條件部分則由檢察官提出。
四、雙方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賴怡如被告陳蔡龍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彭筠凱審判長法官潘韋廷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