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8號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連政清 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元6,000元,應徵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