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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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聲請人 陳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34×10=3,74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民國103年4月28日起至105年4月2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105年4月27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曾經協商成立(即分80期,利率4%,每月還款金額4萬2,395元),究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證明文件】;暨應提出還款證明(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另應具體說明其就前置調解條件(即180期,每期還款金額1萬5,658元)究亦有何不能清償之虞之事實,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七、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係自何時至九昇義大利麵店擔任洗碗工職務、現是否仍在職、每月薪資約略為若干、領取薪資之方式又係為何?等事項,並應提出由僱主開立之在職證明、任職迄今之薪資單或匯款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提出以其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或保險單(尤其是南山人壽保險單部分),並應具體說明保險種類、保險金額、保單質借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效力各自為何,與如提前解約,解約金之數額若干等事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名下所有坐落於澎湖縣○○鄉○○段及嘉義縣義竹鄉共15筆土地之最新交易現值約為若干,以及何以不變賣前開土地以供償還債務等事項,並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例如:鑑價報告)到院供參。
十、聲請人應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一、聲請人應具體說明關於 翁瑋鈴 之保證債務,其每月之還款情形為何、究係由聲請人代為還款,抑或係由翁瑋鈴自行還款,以及翁瑋鈴既已成年(00年0月00日生),何以聲請人仍將此筆保證債務列為聲請人所負擔之債務等事項,並提出保證契約書、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如有,其裁定法院及案號。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怡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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