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982號
原   告  林新偉
被   告  蘇政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政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100
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
6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835,100,併計另請求給付之66,0
00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06年3月10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
止按月賠償11,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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