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熊誦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董美妙附表:
一、臚列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稅賦、福利金、扶養、教育等費用支出,並提出明細與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之子 江瑞城 、 江瑞益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並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發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之妻 羅英禎 現從事工作為何?並請載明聯絡方式。聲請人與羅英禎對江瑞城、江瑞益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單據、收據)。
四、聲請人及子女江瑞城、江瑞益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五、務人聲請前2年之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薪資單(請附具清晰之資料影本),並釋明於何時開始失業暨其原因。
六、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補助(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