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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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四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夫妻關係,惟兩人感情不睦,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凌晨三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區○○路二段三○七號七樓之十一住處,因故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左眼眶挫傷瘀血及右手挫傷瘀血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乙○○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狀一份在卷足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