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二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以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二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確定。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十四日止),受刑人更犯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本院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二八號刑事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二八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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