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乙字第一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三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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