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3號
原   告  何蕭玉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興 中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300元(
計算式:房屋稅現值56,300元+租金50,000元=106,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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