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3號
原 告 何蕭玉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興 中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300元(
計算式:房屋稅現值56,300元+租金50,000元=106,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