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70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營偵字第六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其於短期內為三次竊盜犯行,又於本院訊問時供述其無業且有施用毒品之習慣,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法院對被告執行之羈押,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保全證據及對被告刑罰執行、避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目的,所實施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有無羈押之必要,當由法院以上述羈押目的依職權而為裁量;本院審酌被告攜帶兇器竊盜,危及治安及社會大眾之財產權,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及避免再犯,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執行羈押。
二、本院再於上開羈押期間屆滿前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延長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