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1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許桂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桂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累計321,097元正未給付,其中308,850元為消費款;10,430元為循環利息;1,81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313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8850元許桂芷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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