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 陳志綸 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彥伃 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21號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非訟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為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21號事件之當事人,為確認上開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非訟程序開庭與筆錄內容是否相符及對照更正,爰聲請交付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於104年8月7日之修正理由,包括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21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是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核對筆錄內容是否與當日所述相符之理由為本件聲請,又該次法庭錄音內容尚無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事項,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甚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並定有行政罰鍰之規定,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