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137號聲請人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昆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冠霖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狀應載明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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