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76號聲請人 廖國良 代理人 廖保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