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26號
聲請人安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昌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梁少謙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4月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早於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26號
聲請人安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昌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梁少謙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4月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早於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