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家榮
上列上訴人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15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6,73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