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2005號
原   告  江宜庭
被   告  徐禮邦
訴訟代理人  張秉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21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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