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35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LETUANTAI(中文姓名:黎俊才,越南籍)
選任辯護人 方志偉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052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LETUANTAI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七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LETUANTAI(下稱黎俊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9日18時30分前之某時許,在桃園市某處,以不詳之對價,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暱稱「 阿雄 」之外籍成年男子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而持有之,嗣於113年10月9日18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大樓樓梯間,為警查獲逾期居留,並徵得黎俊才同意搜索隨身攜帶之背包,因而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黎俊才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查獲現場照片20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1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物證物檢驗報告2份(編號A5995、A5995Q)。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健康及社會秩序戕害甚鉅,復知曉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仍漠視政府禁絕毒品之嚴令而無故持有之,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惟衡以其所持有之毒品查無再行轉手而直接危害他人之情,且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暨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 陳國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在工地打零工、月薪新臺幣3至4萬元及其持有毒品之重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考,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其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依前述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用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參,而上開物品均係被告逾量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既經論定如前,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而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另其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依前述規定併宣告沒收之;至鑑驗所用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
五、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係越南籍人士,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可參,其既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復審酌被告來臺本應遵守我國法律,卻在我國境內犯本案犯行,且現為逃逸失聯移工,足認有危害我國社會安定之虞,因認被告不宜在我國繼續居留,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維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貫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檢出成分
鑑定書
1
白色透明結晶
8包(驗餘淨重合計45.831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28.80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物證物檢驗報告(編號A5995、A5995Q)
棕色結晶
2包(驗餘淨重合計0.318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0.185公克
2
愷他命
15包(驗餘淨重合計16.181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11.187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