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2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328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蔡惠婉
       丁駿華
被   告  鄭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同年6月6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陳建憲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玖萬叁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6月13日向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辦信用卡,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被告領用信
用卡後,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各月消費款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應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
按契約約定計算之違約金。惟被告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
,視同全部到期,至95年9月25日止,共積欠消費款、利息共
計新臺幣346,534元。查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5年
9月25日將該筆債權讓與原告,爰依信用卡契約、債權讓與法
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契約書、信用卡約定
條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歷史帳單查詢、債權讓與證
明書、報紙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鄭玉佩
法官陳君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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