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04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俊雄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俊雄於民國106年4月16日上午6時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5樓「大友KTV」包廂內,因細故對告訴人 杜智仁 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桌上火鍋熱湯向告訴人潑灑,致告訴人因而受有臉、頸、前胸腹、後背、右肩、右上肢燙傷2至3度體表面積15%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達成和解,有本院106年度南司簡調字第851號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稽,告訴人亦於本院審理中之106年8月15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為憑。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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