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670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訴訟代理人 王昭明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交割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一融 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黃一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5,871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