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嘉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管壹根、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嘉賓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44號、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3號、284號、285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4號案所查扣之吸管1根、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且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44號、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3號、284號、285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吸管1根、吸食器1組,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109/08/24,報告編號:D0000000;報告日期:109/08/24,報告編號:D0000000)2紙附卷可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吸管1根、吸食器1組均難以與檢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及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從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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