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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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8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威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310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下: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王威翔於民國110年10月3日下午1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前欲迴轉往交流道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迴轉,適 邱郁綸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民權路3段往中豐北路方向駛至,因而不慎發生碰撞,致邱郁綸受有鼻子挫傷之初期照護、右側膝蓋部挫傷之初期照護、右側手部擦傷之初期照護、右側大腿擦傷之初期照護、右側膝部擦傷之初期照護及左側膝部擦傷之初期照護等傷害。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下述資料為證。編號資料名稱備註1刑事撤回告訴狀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