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告昭全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茂棠 被告 賴李來春 (即 賴錦州 之繼承人)
賴茂隆 (即賴錦州之繼承人)
賴美英 (即賴錦州之繼承人)
賴美雪 (即賴錦州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肆佰肆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肆仟伍佰陸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