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昌隆選任辯護人劉紀寬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2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昌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華媚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