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信用
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
陸萬肆仟零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