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90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97年度南小字第1331號)裁定移轉本院管轄,經本院於民國
97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
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二
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台
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進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