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丁○○
兼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簡字第231號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丁○○間就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大潭小段七二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所為贈與
之債權行為,及所為之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
第一項所示標的物經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所有權狀字號:九七
雲斗地字第○○二二一八號,登記日期: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
五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丙○○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丙○○申請使用原告核發之信用卡,詎被告未依約繳款
,今尚欠消費帳款新臺幣(下同)136,351元及其利息仍未
清償。被告丙○○知悉原告將循法律途徑求償後,非但未處
理債務,竟於96年10月2日將渠所有坐落雲林縣斗六市○○
段大潭小段72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標的物),贈與被告丁
○○,並向斗六地政事務所所聲請就標的物為所有權移轉登
記,並經該地政事務所受理,於97年2月25日登記,並發給
97雲斗地字第002218號所有權狀。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此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
借貸契約一經成立,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即為債權人之總擔保
,如所為之處分財產之行為,致積極財產顯形減少,而害及
債權無法獲償者,即屬詐害行為,債權人自可聲請法院撤銷
之,以保全債務人之責任財產。查,被告丙○○尚欠原告信
用卡消費款136,351元,竟將系爭標的物贈與,並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丁○○,致渠可供清償上揭債務之財產減
少,顯生損害於原告之債權;原告依法得聲請撤銷該贈與之
債權行為及其衍生之物權行為,暨該系爭標的物之所有權移
轉之登記等云,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約、歷史帳單查詢單、系爭標的物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表影本各一件為證,又被告丙○○除系爭標的物外,並
無其他積極財產,致其積欠原告上述信用卡消費款之債款未
償,故被告丙○○上述無償行為已害及原告債權,另當事人
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
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丙○○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業經 陳明 對原告起訴主張之訴
訟標的法律關係予以認諾,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本於其
認諾,為被告丙○○、丁○○敗訴之判決。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所定之撤銷權,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該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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