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6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1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三、第七行前段「及告訴人丁○○、丁○○、乙○○等3人撤回對被告甲○○之傷害告訴」,應更正為「及告訴人丁○○、丙○○、乙○○等3人撤回對被告甲○○之傷害告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蕭汝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