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913號
原   告  陳佳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奕綸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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