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一號
聲請人合豐鋼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九三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官王政煌┌──────────────────────────────────────────────────────┐│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合豐鋼模股份有限公泛亞商業銀行 新樹分 │九十二年七月五日│貳仟貳佰元│0000000││││司甲○○│行│││││├─┼─────────┼─────────┼───────────┼────────┼────────┼──┤│2│合豐鋼模股份有限公│泛亞商業銀行新樹分│九十二年八月五日│陸仟捌佰肆拾元│0000000││││司甲○○│行│││││├─┼─────────┼─────────┼───────────┼────────┼────────┼──┤│3│合豐鋼模股份有限公│泛亞商業銀行新樹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貳萬玖仟肆佰捌拾│0000000││││司甲○○│行││元│││├─┼─────────┼─────────┼───────────┼────────┼────────┼──┤│4│合豐鋼模股份有限公│泛亞商業銀行新樹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柒仟貳佰元│0000000││││司甲○○│行│││││├─┼─────────┼─────────┼───────────┼────────┼────────┼──┤│5│合豐鋼模股份有限公│泛亞商業銀行新樹分│九十二年十月十日│壹萬伍仟壹佰貳拾│0000000││││司甲○○│行││元│││├─┼─────────┼─────────┼───────────┼────────┼────────┼──┤│6│合豐鋼模股份有限公│泛亞商業銀行新樹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貳仟壹佰伍拾元│0000000││││司甲○○│行│││││├─┼─────────┼─────────┼───────────┼────────┼────────┼──┤│7│合豐鋼模股份有限公│泛亞商業銀行新樹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參仟壹佰元│0000000││││司甲○○│行│││││├─┼─────────┼─────────┼───────────┼────────┼────────┼──┤│8│合豐鋼模股份有限公│泛亞商業銀行新樹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貳萬肆仟捌佰元│0000000││││司甲○○│行│││││├─┼─────────┼─────────┼───────────┼────────┼────────┼──┤│9│合豐鋼模股份有限公│泛亞商業銀行新樹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壹仟玖佰柒拾玖元│0000000││││司甲○○│行│││││├─┼─────────┼─────────┼───────────┼────────┼────────┼──┤│0│合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壹拾參萬伍仟玖佰│0000000│││1│司甲○○│行││元│││├─┼─────────┼─────────┼───────────┼────────┼────────┼──┤│1│合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壹拾捌萬柒仟伍佰│0000000│││1│司甲○○│行││元│││├─┼─────────┼─────────┼───────────┼────────┼────────┼──┤│2│合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參萬參仟元│0000000│││1│司甲○○│行│││││├─┼─────────┼─────────┼───────────┼────────┼────────┼──┤│3│合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樹林分│九十二年八月五日│玖仟零捌拾捌元│0000000│││1│司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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