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七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八七號),暨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五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壹編號(一)、(三)所示之信用卡貳張背面偽簽「乙○○」署押共貳枚及附表貳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和撥款指示書各壹紙偽簽「乙○○」署押共叁枚及附表參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乙○○」署押共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首揭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七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第四行、第六行、第九行、第十一行、第十三行、第二十一行、第二十二行「現金卡」均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后附件)。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四五號案件,與本案係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五、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信用卡四張,及未經扣案之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一紙、撥款指示書一紙、簽帳單六紙,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沒收。惟其中如附表壹編號(一)、(三)所示之信用卡二張背面偽簽之「乙○○」署名共二枚及附表貳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和撥款指示書各一紙偽簽之「乙○○」署名共三枚及附表參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乙○○」署名共五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冒名申請之信用卡┌─────┬────────┬──────────────────┐│編號│卡號│信用卡背面之署押│├─────┼────────┼──────────────────┤││富邦銀行│││一│00000000│偽簽「乙○○」署押一枚│││00000000││├─────┼────────┼──────────────────┤││富邦銀行│││二│00000000│親簽「甲○○」署押一枚│││00000000││├─────┼────────┼──────────────────┤││中華商銀│││三│00000000│偽簽「乙○○」署押一枚│││00000000││├─────┼────────┼──────────────────┤││中華商銀│││四│00000000│親簽「甲○○」署押一枚│││00000000││└─────┴────────┴──────────────────┘附表貳:偽簽之信用卡申請書┌──┬────────────┬────────────────────┐│編號│名稱│偽簽署押│├──┼────────────┼────────────────────┤│一│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正卡人親筆中文簽名欄││││偽簽「乙○○」署押一枚│││││├──┼────────────┼────────────────────┤│二│富邦銀行撥款指示書│借款人簽名欄偽簽「乙○○」署押一枚││││本行核對簽名欄偽簽「乙○○」署押一枚│└──┴────────────┴────────────────────┘│
附表參:偽簽之簽帳單┌──┬──────┬────┬──────┬─────┬────────────┐│編號│使用之信用卡│簽帳日期│消費地點│消費金額│簽帳單上偽造署押││││││新臺幣)││├──┼──────┼────┼──────┼─────┼────────────┤│一│富邦銀行│92/02/24│益洲股份│1,160│偽簽「乙○○」署押一枚│││00000000││有限公司│││││00000000│││││├──┼──────┼────┼──────┼─────┼────────────┤│二│同上│92/03/12│家福(股)│4,667│偽簽「乙○○」署押一枚│││││公司│││├──┼──────┼────┼──────┼─────┼────────────┤│三│同上│92/03/17│中國石油│500│偽簽「乙○○」署押一枚│││││莒光路站│││├──┼──────┼────┼──────┼─────┼────────────┤│四│同上│92/03/24│利生林加油站│500│偽簽「乙○○」署押一枚││││││││├──┼──────┼────┼──────┼─────┼────────────┤│五│同上│92/03/25│利生林加油站│500│偽簽「乙○○」署押一枚││││││││├──┼──────┼────┼──────┼─────┼────────────┤│六│富邦銀行│92/04/16│鴻佳銀樓│17,600│親簽「甲○○」署押一枚│││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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