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勞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勞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御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3,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