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3269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26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零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陸
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並自九十五年
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陳映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