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5999號
被 告 光邑欣業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格雷射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5,92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