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1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彥銘
廖嘉信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76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昀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