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42號原告 陳威志 被告 黃蔡月英 訴訟代理人 黃信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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