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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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恒哲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慧品 上訴人即原告 陳佳儀
陳庭正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24,1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