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沁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李沁坤詐欺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