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訴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號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海英俊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薛郁蕙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專利師
張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信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8日以「風扇及其殼體和葉輪」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0項),發給發明第I30117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關係人賴信安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等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1年9月12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認,系爭專利101年9月12日更正本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以103年5月29日(10
3)智專三(三)05134字第103207394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3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年11月17日經訴字第1030611149
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賴信安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認賴信安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范智達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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