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力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力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刑法第50條規定固經修正而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查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行經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
1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復別無其他應綜合比較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9日上午│101年11月5日│102年1月31日晚間│││10時許為警採尿前回││6時許前回溯26小時│││溯26小時內之某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1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396號│第430號│第292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0│102年度審訴字第49│102年度審訴字第17││實││79號│1號│74號││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8日│102年5月22日│103年6月2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0│102年度審訴字第49│102年度審訴字第17││判││79號│1號│74號││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10日│102年6月17日│103年7月15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4117號(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741號裁定定應│11243號│││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