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盜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五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盜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月十五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核准假釋在案(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法矯字第0九一000八九七六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