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15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浩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文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15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浩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