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573號

原告衛立鋼構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法定代理人 陳二立 住同上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翠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核發之111年度司促字第11570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及被告另涉刑案,現於法務部○○○○○○○○○○○○○○羈押並禁止接見,本件自不適宜行調解程序,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850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1,27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裁判費1,2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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