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8000669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11月19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