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家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家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上字第11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慈鳳 律師
李慧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婚姻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財產明細及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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