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237號聲請人瑞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7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銨顧實業有限公司、丁○○、乙○○、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系爭不動產之附表及登記謄本,亦未列系爭不動產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又未陳明相對人台灣銨顧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之清算人,復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並具體陳明債務人之借款經過及現尚欠本金若干。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以97年1月23日補正狀提出系爭不動產之附表、相對人台灣銨顧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並陳明系爭借款餘額,惟並未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其逾期仍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